【2011/01/18 經濟日報】
三重曾小姐問: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開立發票?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免列入銷售額。舉例:A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汽車一輛,甲公司遂以A君名義向乙公司購進汽車,A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乙公司,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A君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該統一發票直接交付A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但若甲公司另向A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君,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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