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此網誌

總網頁瀏覽量

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

“小費”能否合法化不該忽略導遊的生存窘境

2009年10月20日   海峽都市報   秀生


導遊“小費”將轉正!深圳導遊薪酬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將在一個月內出臺,其中明確規定,允許導遊合理加收導遊服務費,即所謂的“小費”。這將在全國開先例。(1019日《南方都市報》)導遊為了增加收入,帶遊客去購物點、自費景區以收取回扣,甚至和景區商家聯手坑蒙旅客的現象層出不窮,成為旅遊業的一大公害,公眾紛紛呼籲加強整治。

為了呼應“亂象用重典”的民意,今年5月起,新《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對坑蒙遊客的導遊最高處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證。處罰力度空前嚴厲,可導遊亂象並未絕跡,有些景區甚至愈演愈烈。

當“重典”都無法遏制某一行業的頑疾時,就說明背後肯定還有著一般民眾不太瞭解的癥結。具體到導遊,就是他們不正常的生存狀況———已有不少媒體披露,大多數導遊“三無”:無基本工資,無福利待遇,無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於回扣。

要知道,當某個行業從業者連基本的收入都無法得到保證時,很難想像他們會很好地恪守職業準則,做好服務。

有人質疑:如果導遊“小費”合法化,是不是公務員履行公務也可以要“小費”,教師上課前也可以要“小費”?這樣的質問在邏輯上站不住腳,公務員、教師的工資收入和導遊沒有可比性。

在旅遊業日益龐大的利益鏈中,導遊被盤剝的地位一覽無餘,他們奔波在第一線,但巨大的利潤被旅行社拿走,為了生存,不得不打遊客主意———溯本追源,就是這個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催生“導遊亂象”。

深圳將轉正的“小費”已不再是通常意義上的“小費”,稱之為導遊穩定的基本收入保證,更為合適。保證導遊基本收入,未必就能解決所有問題,但任何良好的服務都不是建立在沙灘上,除了有力的行業監管,應該讓從業者擁有一份憑合法合理勞動獲取體面收入的底氣與期待。

當然,這個“小費”應該由旅行社支付,而不應該轉嫁給遊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