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2010年05月22日
國家旅遊局今天公佈了《旅遊投訴處理辦法》,並宣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施行後,現行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新《辦法》,旅遊投訴有效期將由現在的60天延長至90天,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同時,新《辦法》對旅遊投訴受理部門、投訴管轄範圍、投訴處理規範等進行了界定。業內專家表示,新《辦法》明確了對遊客投訴的反應時限、投訴流程,使投訴處理過程更加透明,有利於及時化解旅游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更好地保護遊客的權益。
此外,新《辦法》還對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進行賠償做出了明確規定。如果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遊合同義務、造成旅遊者滯留,而實際發生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費用,經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之後,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做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的決定,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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