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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新啟用遊客買到假貨旅行社賠

 新華網   2010年05月13日


外出旅遊在旅行社帶去的購物點買到假貨是令遊客最氣憤、最頭疼的事。

5月11日,記者了解到,隨著國家旅遊局會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製定和修訂的《旅遊合同》示範文本近日啟用,以後遊客在旅行社推薦購物點買到假貨,遊客在無法退貨的情況下,旅行社必須先行賠付;旅行社一天安排多次購物的行為,也將被叫停。

購物次數不能超行程一半 

5月11日,記者從瀋陽市旅遊局了解到,近日國家新修訂的新版《旅遊合同》規定,遊客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新版旅遊合同中還規定,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得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應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以及主要商品等內容。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

不許使用準星級模糊用語 

“飯店的標準是準三星級。”這種表述在《旅遊計劃書》中將不可使用。按照新版合同規定,《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另據介紹,新版旅遊合同首次對旅行社違約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規定組團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總額,並按標準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至20%的違約金。

不可抗力下的支出需協商分擔 

幾天前因冰島火山灰造成部分旅客滯留歐洲,多數費用由旅客承擔。在新版合同中這種情況被明確規定“應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新版合同中規定,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記者徐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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