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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2日 星期三

旅遊維權警示:雙節出行要警惕侵權行為

2010-09-14 | 作者: | 來源: 北京晚報

  香港女導遊阿珍強逼內地遊客購物並辱罵內地遊客的視頻在網上曝光,引起社會輿論譁然。隨著中秋、國慶節的臨近,“零負團費”、“惡導遊”、“強制購物”等旅遊問題再次成為公眾談論焦點。今天海淀法院法官向消費者發出旅遊維權警示,提示遊客在跟團旅遊消費中謹防最易出現的三種侵權行為以及在索賠時應注意的兩個重要問題。
  現象1 零負團費攬客
  法官提示:侵犯遊客消費知情權
  當前,部分旅行社以“零團費”甚至“負團費”吸引遊客,實際上旅遊過程幾乎是全程購物,根本享受不到旅遊樂趣。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陳昶屹提示:此舉侵犯了旅客作為旅遊服務消費者知悉旅行花銷真實情況的知情權。旅客遇到“零負團費”時一定要注意查清該旅行社及旅行合同的以下信息:首先是旅行社是否有合法旅遊經營資質,即是否有旅遊經營許可證、質保金交納證明、旅遊保險保證書、營業執照;其次是合同中對旅遊內容及其他收費情況等內容是否清楚說明,例如,購物的地點和次數、住宿標準、交通工具標準、餐飲標準、自費項目等。
  現象2 導遊惡語相向
  法官提示:侵犯遊客人格尊嚴
  部分旅行社的導遊為了掙更多的小費、佣金提成及回扣等收入,通常會採用各種方式向旅客索要小費,或要求旅客購買一定數額的特定景區或購物點的商品,如果旅客拒不支付小費或購買物品就冷嘲熱諷、惡語相向,謾罵或侮辱旅客,甚至威脅不帶遊客到指定景點旅遊。
  法官提示:導遊的這種行為構成了對旅客人格尊嚴及名譽權益的侵害,同時也違反了旅遊服務合同誠實信用履行的約定義務,屬於違約性侵權行為。旅客在旅行過程中被導遊索要小費的,旅客根據旅遊合同的具體約定決定是否支付相應的小費,如果旅遊合同沒有支付小費的約定,旅客有權予以拒絕;如旅客被迫支付小費而沒有合同依據,旅客可以在旅行結束後起訴旅行社返還被索要的小費。如果導遊因索要小費或強制購物等謾罵、侮辱旅客,旅客可以利用DV等設備攝像取證,其後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或人身侵權責任。
  現象3 旅遊團安排“強制購物”
  法官提示:侵犯遊客自由交易權
  旅行社安排購物往往是服務內容之一,但有的卻以各種方式強制或干預遊客購物。
  法官提示:如果遊客購物的場所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對旅客購物負有應有的協助義務,如旅行社未履行上述協助義務甚至存在強制交易行為,不但構成對附隨義務的違反,還構成對旅客自由交易權的侵犯。遊客在簽訂旅遊服務合同時應當讓旅行社明確是否存在購物活動,如有購物活動安排應當在行程計劃中明示購物地點、時間、次數等具體情況。如果導遊在行程計劃之外另行安排購物活動,旅客有權拒絕參加。如果被迫參加且被強制購買的,旅客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給予相應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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