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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3日 星期五

《旅行社條例》5月1日施行欺騙遊客購物罰50萬

2009年04月05  半島晨報





  《旅行社條例》5月1日施行
  旅遊是一項無菸綜合產業,是我國拉動內需、擴大消費的有效途徑。 隨著傳統的旅遊旺季即將來臨,為了規範我們旅遊市場中出現的侵害遊客的違法行為,進一步規範旅行社的經營行為,最近國務院公佈了《旅行社條例》,該條例將於2009年5月1日施行。
  針對該條例中與遊客息息相關的新亮點,本報邀請擔任多家旅行社法律顧問的遼寧槐城律師事務所劉甲明律師進行深度解讀。
  亮點1:
  遊客利益受到損害用,質量保證金來保障遊客利益
  [解讀]:現實中,旅行社侵害遊客合法權益卻因種種原因無力向遊客進行賠償等情形時有發生,為了使遊客的損害得到有效的彌補和清償保障,《旅行社條例》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確立了質量保證金制度,規定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條例》規定若存在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等情形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條例》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律師提示]:
  遊客在發生由旅行社所導致的損害後,可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在查證後獲得賠償;若由此引發訴訟,旅行社拒絕或因經營困難無力賠償的,則遊客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可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或凍結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有利於日後判決的執行。
  亮點2:
  旅行社欺騙、脅迫遊客購物最高可罰50萬元
  [解讀]:
  在現實中,旅行社壓縮先前約定的旅遊景點與時間,擅自增加另行付費的旅遊景點,強迫遊客購物等行為司空見怪,為了規範與製止旅行社上述侵害遊客的行為,《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並載明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等相關事項。 否則,若有違反,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旅行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條例》還規定,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這些對旅行社的義務性規範,對遊客而言,實際上就是遊客權利的有效屏障。
  [律師提示]
  遊客在旅遊出發前務必應與旅行社簽訂書面《旅遊合同》,並對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等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一旦旅行社有違約行為,則遊客務必及時收集、保留相關證據,以便歸來後主張相關的權利。
  亮點3:未徵得遊客同意,旅行社不得擅自轉團
  [解讀]
  現實中,尤其是針對境外遊和中長線,某些旅行社往往在完成組織遊客後,在沒有經過遊客同意的情形下,又擅自將游客轉團給了旅遊目的地的遊行社,但這些組團社和地接社往往存在利益上的瓜葛與對立,地結社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會採取損害遊客合法權益的行為,為此,《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需要對旅遊業務作出委託的,應當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徵得旅遊者的同意,並與接受委託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託合同,確定接待旅遊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同時,為了明確轉團後遊客權益損害責任承擔的問題,《條例》還規定,地接社違約,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託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託的旅行社賠償後,可以向接受委託的旅行社追償。 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如此規定,有利於從根本上維護遊客在轉團後的合法權益。
  [律師提示]
  遊客應及時行使在轉團中的話語權與決定權,一旦發生損害,則應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組團社主張損害賠償,但若認為地接社有過錯,則可在組團社所在地法院一併將地接社作為共同被告向其主張權利。
  亮點4:旅行社應對遊客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承擔保障義務
  [解讀]
  在旅遊中,往往會發生遊客在旅行中溺水身亡等人身損害,或者發生遊客財物丟失等情形,但對旅行社的過錯如何界定,其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旅行社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也就是說旅行社對此有三項義務,一是對危及事項作出真實的說明;二是對危及事項作出明確的警示;三是對遊客安全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否則,若旅行社對此舉證不能,則應對旅遊中游客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條例》同時規定,旅行社應該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以取代之前的旅遊意外保險。
  [律師提示]
  遊客在旅遊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規範自己的行為,聽從導遊等統一合理的安排,否則,若不聽勸阻而擅自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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