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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如遇“零負團費騙局”,遊客該注意取證維權

2010年09月28日   新華每日電訊7版





  ●遭遇“零負團費”為噱頭的虛假宣傳時,遊客有權撤銷或解除旅遊合同,也可以請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導遊因索要小費或強制購物等謾罵、侮辱遊客,遊客可以利用隨身攜帶的DV等設備攝像取證,其後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或人身侵權責任
  ●遊客在遇到“零負團費騙局”等事件後,可能造成精神心理損害,但無法依據旅遊合同通過違約責任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據新華社信息電十一長假即將到來,各旅行社為了招攬客源大顯身手,零負團費成了一些旅行社推銷的噱頭。零負團費,是餡餅還是陷阱?
前一陣,一段香港女導遊李巧珍涉嫌強迫內地遊客購物並辱罵內地遊客的視頻在網上流傳,引起社會輿論一片嘩然。一石激起千層浪,一些遊客遭強制購物事件紛紛浮出水面,“零負團費”、“惡導遊”等旅遊典型問題再次成為公眾談論的焦點。
遊客如果在旅遊出行中面對上述問題時到底享有哪些民事權益,又可以獲得哪些救濟呢?

加入“零負團費”,須重視知情權

當前,部分旅行社以“零團費”甚至“負團費”吸引遊客,實際上旅遊過程幾乎是全程購物,根本享受不到旅遊樂趣。
海淀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告訴記者,旅行社作為旅遊經營者未在旅行開始前通過適當的方式說明與遊客利益相關的真實信息,而以“零負團費”為噱頭作出引導遊客上當受騙的虛假宣傳,侵犯了遊客作為旅遊服務消費者知悉旅行花銷真實情況的知情權,遊客有權撤銷或解除旅遊合同,也可以請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遊客遇到“零負團費”這樣免費的午餐時一定要多加留心,注意查清該旅行社及旅行合同的以下信息:一、旅行社是否有合法旅遊經營資質,即是否有旅遊經營許可證、質保金交納證明、旅遊保險保證書、營業執照;二、旅遊合同中對旅遊內容及其他收費情況等內容是否清楚說明,例如,購物的地點和次數、住宿標準、交通工具標準、餐飲標準、自費項目等等。遊客千萬不能貪圖便宜,而掉入了低價位、低品質的“零團費”陷阱。

導遊惡語相向,遊客注意取證

有些旅行社的導遊為了掙更多的小費、傭金提成及回扣等收入,通常會採用各種方式向遊客索要小費,或要求遊客購買一定數額的特定景區或購物點的商品,如果遊客拒不支付小費或購買物品就冷嘲熱諷、惡語相向,謾罵或侮辱遊客,甚至威脅不帶遊客到指定景點旅遊。
海淀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告訴記者,導遊的這些行為構成了對遊客人格尊嚴及名譽權的侵害,同時也違反了旅遊服務合同誠實信用履行的約定義務,屬于違約性侵權行為,遊客可以選擇以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主張權益保護。
法官提醒,遊客在旅行過程中被導遊索要小費的,遊客根據旅遊合同的具體約定決定是否支付相應的小費,如果旅遊合同沒有支付小費的約定,遊客有權予以拒絕;如遊客被迫支付小費而沒有合同依據,遊客可以在旅行結束後起訴旅行社返還被所要的小費。如果導遊因索要小費或強制購物等謾罵、侮辱遊客,遊客可以利用隨身攜帶的DV等設備攝像取證,其後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或人身侵權責任。

旅行社違約,遊客無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在採訪中,海淀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告訴記者,雖然旅遊服務的目的是通過旅行、觀光、度假為遊客帶來身心愉悅、精神放松等精神享受的,但遊客在遇到“零負團費騙局”、“惡導遊”等事件後,可能旅行的樂趣全無,甚至還可能造成精神心理損害,但是無法依據旅遊合同通過違約責任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因為旅遊合同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疇,合同法屬于財產法范疇,其救濟的范疇只包括財產利益的損害,不包括人身及精神利益的損害。所以,僅因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遊客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而只能要求旅行社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官說,如果旅行社只是通過“零團費”或“強制購物”等手段設置旅遊騙局,並沒有打罵遊客造成人身損害的,遊客只能依據合同法主張違反旅遊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但是,如果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的同時侵犯了遊客的人身及財產權益,而且造成了遊客嚴重的精神損害的,例如,遭到導遊謾罵以致心臟病發作差點危及生命的,則遊客可以依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選擇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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