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30日 北京商報
記者近日從國家旅遊局獲悉,國家旅遊局正在加緊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此法自去年12月份起草。作為中國首部涉及旅遊行業的法律,此法將要出臺引起業內強烈反響。本報特邀請業內專家、法律界人士、企業人士為首部《旅遊法》建言。
我國首部《旅遊法》早在去年底開始起草,雖未確定具體頒布日期,但各方對《旅遊法》將涉及的內容也有自己的期待。目前我國涉及旅遊行業的行政法規已出臺兩部,分別是《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此外,還已修訂了一部行政法規,即《旅行社管理條例》,出臺了一部行政法規,即《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5個部門規章。其對旅遊行業的健康發展都起到了促進作用。隨著近年旅遊行業問題層出不窮,加快制定、並儘早頒布《旅遊法》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律師
要對零團費進行取締
北京市司法局援助律師週密認為,這部法律的實施將會給旅遊市場一個明確的規範。在此之前,我國還沒有關於調整旅遊服務合同關係的統一的法律文件。只能參照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這就給消費者和經營者帶來了一定困惑。
週密表示,隨著近期旅遊意外事故的接連發生,旅遊市場秩序是當前全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它涉及旅遊消費者、旅遊經營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旅遊管理部門最辣手的問題。時下中國旅遊市場秩序混亂,從旅行社、景點、酒店來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旅行社利用合同管理漏洞來含糊服務承諾,在服務上打折扣,或私自降低住宿標準,隨意增加自費項目,減少景點遊覽時間;買團賣團現象嚴重,甚至某些大旅行社也將團隊轉給私人小旅行社接待;超低價競爭,甚至以零團費誘導遊客,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雖然有關部門對此加大監管力度,但仍因法律層面缺失而效果不佳。
部分景區門票管理較差,經常出現違背市場行情的亂漲價行為。多數景點服務人員素質差,餐飲衛生問題突出,購物中假冒偽劣現象突出,市場秩序混亂。旅遊商品粗製濫造,無售後服務。景點周圍商販尾隨兜售問題嚴重。
旅遊熱點地區酒店存在旺季哄抬價格現象,部分經濟型酒店存在欺客宰客問題,少數景區酒店無明碼標價,欺詐遊客。此外,關於旅遊安全問題,事故賠付等方面還未有法律明文規定,《旅遊法》中應涵蓋此內容。
專家
《旅遊法》要完善景區定位
中國人民大學休閒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王琪延認為,在景區開發與保護利用方面,《旅遊法》可完善景區建設定位。目前國內相當一部分景區規劃建設存在盲目性,不僅造成經濟損失,還對生態構成威脅。
據了解,景區管理法律法規條款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性和統一性。執法隊伍力量不夠,執法水準低,不能對景區內違規事件實行強有力的執法,不能對影響和破壞景區形象的建設項目依法整改或拆除,也不能依法根治環境污染。
此外,我國對於重要的文物建築及珍稀動植物等一般架設隔離樁,避免遊客觸摸攀爬,對違反有關規定者予以制止,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課以罰款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但由於無統一法律條文,才引起不少諸如在故宮太和殿匾額上刻“到此一遊”的現象。我國有不少法令都與旅遊資源有關,如《文物保護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草原法》、《海洋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但真正從旅遊經濟、景區開發維護方面,還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
王琪延認為,《旅遊法》中應對於景區規劃、開發、保護等項目進行定位,可利用法律判例來設立標準。尤其在對於景區建設初期的項目審議、專家論證方面制定框架,做到每個項目都有法可依,都有政府出面維護。
旅行社
要界定遊客意外事故責任
北京中廣國際旅行社美加部經理馬燕表示,《旅遊法》的出臺可對全行業起到凈化作用。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時,應做到平衡各方利益。其中,《旅遊法》應特別設立遊客安全條款。
馬燕介紹,目前在行業中,對於遊客意外事故責任界定的相關法規較欠缺。旅行社出團時往往會為遊客準備《安全告知書》,說明在目的地需要遵守哪些當地法規、哪些地區不能隨意進入等。同時旅行社和遊客雙方在此告知書上簽字。但由於此告知書缺少足夠的法律效力,並未引起遊客重視。去年冬天某旅行社組織的海南遊曾發生兩遊客違禁游泳溺亡的事故,由於遊客方面未在《安全告知書》上簽字,所以引起了雙方的責任紛爭。
馬燕認為,《旅遊法》中設立遊客安全條款,可進一步明確界定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責任。把遊客出遊前的安全教育落實在法律層面,會避免許多人為事故的發生。不僅最大程度上保障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更維護了旅遊企業的利益。 商報記者 師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