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晚報 時間:2010-10-08 胡藝 |
不願逛協議商店、進店不願買東西、對自費項目有抵觸心理,這是旅行社業內對“85後”“90後”參團遊客的概括。因為這些原因,不少“85後”“90後”參加旅行社,要多交200~300元。 而在1985年以前出生的“80後”,因為多數已經參加工作,購買力增強,可以免去這筆費用。
旅行社通過對購物能力弱的遊客加收團費避免損失,旅行社因人而異收取團費,算盤似乎打得蠻精,表面上看也能自圓其說。 但是市場經濟有其遊戲規則。 這種遊戲規則首先體現在價格與服務上的公正平等,不管遊客是什麼職業、什麼年齡,他們參加同一旅遊團隊,享受同樣的旅遊服務,就應該享有公平的價格權利。 《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不得有實行價格歧視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旅行社因人而異的報價標準就是一種不正當價格行為。
去年5月開始實施的新《旅行社條例》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並應將購物及自費項目在合同中予以明示。 但現實卻正如有旅遊業內人士一針見血指出的那樣,旅遊零團費甚至虧本接團,所以對特定人群加收團費,強迫遊客購物。 如果說旅遊團費因人而異涉嫌價格歧視的話,“零團費甚至負團費”,強迫遊客購物更是旅遊業界由來已久的硬傷與痼疾。
筆者這樣說,並非不理解旅行社的成本壓力。 在市場經濟時代,既想馬兒跑得快,又想馬兒不吃草,那是不現實的。在我看來,《旅行社條例》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有利於旅行社合法有序競爭,為旅遊者提供透明的消費環境。 無可厚非。 但是如何在低報價低水平服務與《旅行社條例》之間找到平衡點,提高遊客旅遊質量,值得探討與思考。 我的觀點是,《旅行社條例》規範旅行社管理,清理零團費、負團費潛規則,旅遊產品報價走向透明、真實,有利於提高公眾旅遊質量,應該得到落實。 有關部門不能因為旅遊產品面臨漲價壓力,就听任對特殊群體加收團費與頻繁的購物潛規則氾濫。
清除旅遊潛規則帶來旅遊漲價的現實問題,公眾並非不能理解。 但是旅行社不能用價格歧視與低水平旅遊服務傷害民眾的旅遊熱情,透支旅遊市場潛力。 對此,旅行社不僅要主張自身利益訴求,而且要在提高服務質量、讓利於民方面下功夫。 如果旅遊行業無序競爭狀態被打破,旅遊報價回歸合理市場水平,遊客旅遊質量得到保證,旅遊潛規則被市場蕩滌乾淨,對於實施國民休閒計劃,激活公眾觀光熱情,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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