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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2日 星期六

就算接待ADS旅行團 業界能否受惠存疑

2010-05-20   星島日報



    有溫哥華旅遊界人士透露,加中雙方在落實簽署指定旅遊目的地(ADS)諒解備忘錄已達到一些共識,但對於業界能否真正受惠於就感到憂心。

    溫哥華開心旅行社總裁陳開心周三接受A1中文電台時事節目《A1出擊 》訪問時表示,業界收到的消息透露,如無意外,加中兩國會在6月底在多倫多或渥太華簽署ADS的諒解備忘錄。據悉雙方在擔保方面部分細節仍有待磋商,但中國的旅行社接待旅客的擔保要求,大致上己有共識,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條件等。她又說,聯邦移民部曾表示,若所有文件都沒問題,可望在一周內發簽證。

    陳開心表示,暫時未知道有多少本國的旅行社可接待ADS旅行團。

    她說,本國的旅行社若要接待有關旅行團,要向加中內陸旅行社認證辦公室 (ITOAO)申請,由辦公室審查,確認旅行社是否具備條件,申請的旅行社最少要有兩年以上在加國營運,及接待過中國旅客的經驗。入會費要5,000元,其後還要每年交會費。若經批核,就會交由中國旅遊單位,由中方挑選。

    ITOAO的網站又顯示,認可旅行社會獲審批一年的營運,以後每年都要重新申請有關資格。

    陳開心說,她的旅行社至今仍未報名,因入會費蠻貴,就算報了名,也未必能確定可接待ADS旅行團,就算真的被中方選中,還要與中國有關公司商討如何營運的問題。

    雖然外界認為,ADS可望為本地旅遊界帶來龐大的收益,但陳開心卻並不開心,她對於本國的旅行社就算接待到ADS旅行團,能否以一個健康的方式去營運存在憂慮。

擔保細節待磋商

    陳開心指出,雖然中國旅遊團到本國的數量大,但有很多來自中國的旅行團,是本國旅行社不能馬上收錢,若不能預先收錢去營運,會對本地旅行社做成經濟負擔,再加上收款期由60至90天不等,令旅行社面對很大風險。

    她續稱,美國的ADS團又大幅降價,本國的業界能降價的空間又不大,因此她對此並不樂觀,在她接觸到的旅行社中,對ADS都沒有持太大的樂觀態度。

    她又認為,加國能否與包括美國在內其他已獲ADS的國家競爭,率先爭取到中國遊客仍是一個疑問,西岸的旅遊點能否與東岸的大瀑布匹敵又是一個憂慮。

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新版出境游和台灣遊合同下旬實施

燕趙晚報 日期:2010-05-14 


5月下旬,經重新修訂的《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將在石家莊旅遊市場上投入使用。新版出境游合同和台灣遊合同製訂的內容非常細緻、明確,對在旅遊活動可能引發糾紛的情形,都盡可能地做出合情合理的約定;同時對購物活動和需要另行付費項目活動等最易引發糾紛的事項首次作出了明確約定。 

  拼團、轉團要事先告知 

不少市民都遇到過這種情況:報名某家旅行社的旅遊團,直到成行才發現,自己被“拼”入了另一家旅行社的大團。 

而在新版出境游合同中,將組團方式明確列為“合同標的”部分的內容之一,在合同使用說明中還明確:出境社拼團、轉團時,應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石家莊市旅遊質監所所長邢文海說,這種在合同中明確組團方式,並在合同簽訂前提請合同雙方注意的辦法,能大大減少因合同約定不明導致的糾紛。 

新版出境游合同明確要求,出境社未經遊客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遊客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 

此外,依據《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規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台遊旅行社可以與旅遊者協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為赴台旅遊之外的旅遊線路。 

  首次明確“不可抗力”因素 

新版的出境游合同和台灣遊合同中,都首次明確提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同時,還明確了“意外事件”的含義,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示範文本》要求,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遊客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可以扣除)。已發生旅遊費用的,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要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遊客,增加的旅遊費用,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遊客,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 

 旅行社強迫購物      要賠遊客20%違約金 

對於旅游過程中,經常出現的自費、購物問題,《示範文本》進行了更為詳細的約定。 《示範文本》要求,旅行社領隊或者境外導遊未經遊客簽字確認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10 %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旅行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